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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出国(境)党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4  阅读次数:469

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党员管理,学院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制定本办法。

 

一、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

1.党员因私(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达6个月及以上的,应在出国(境)前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2. 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盖章(教工:农生A楼3-104党政办;学生:农生A楼3-109学工办)。

3. 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组织部,行政A楼203办公室)。

4. 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分党委(党总支)、校党委、报上级党委备案各一份。基层党支部应做好该同志行前教育工作、及出国(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5. 党员出国(境)后,组织关系保留在校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保留期间每半年至少与党组织联系1次。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6. 党员出国(境)期间不需交纳党费,回国后补交党费。预备党员因出国(境)无法按时转正的,回国后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关系的申请,经党组织政审合格,预备期延长一年,考察合格后,方能按规定转正。

 

二、保留期限规定

1. 出国(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

2. 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3. 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三至六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参加中旅社等旅行单位组织的出境旅游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

 

三、出国(境)党员恢复组织生活

1. 经批准保留组织关系的出国(境)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向党组织提交国(境)外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表现汇报材料,如超期回国,审批表中应作相应的情况说明。党员补交出国(境)期间党费。

2. 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盖章(教工:农生A楼3-104党政办;学生:农生A楼3-109学工办)。

3. 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组织部,行政A楼203办公室)。

4. 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分党委(党总支)、校党委、报上级党委备案各一份。

5. 党员回国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将作相应处理。

 

四、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

党员出国(境)定居,或出国超过5年未归,由学院党组织填写《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由党支部、学院党委讨论审批后,归入个人档案,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恢复党籍

因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需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提出恢复党籍的书面申请。学院党委通过查阅档案、与本人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其党员身份、原单位处置情况及失联期间政治表现等,必要时应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经所在党支部、学院党委审核,形成结论性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通过后,方能恢复。需要准备以下几份材料:

1. 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包括入党情况、本人在留学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出恢复党籍的申请等,由本人如实撰写;

2.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3.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附件3, 一式四份),党支部书记签字,学院党委审批;

以上材料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审批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逾期党员党籍的处理

1、党员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组织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又无其他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假半年以上回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党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应视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严重问题,经党组织审查情况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4、出国(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经组织多方查找仍未能取得联系的,将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联系地址

教工:农生A楼3-104党政办公室

学生:农生A楼3-109学生工作办公室

 

附件1:《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附件2:《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

附件3:《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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